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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地方立法又有了新动作

发布时间: 2017-02-23 16:16:39来源:东江时报

  我市地方立法又有了新动作。东时记者昨日从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惠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发布,该规定自今年3月18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市成为广东省首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设区市之一。市政府作为立法主体之一,被赋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拟订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职权。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市法制局起草了《惠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并于去年9月6日至10月7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邀请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对该《规定》进行了反复论证、修改。最终,该《规定》在2017年1月4日经十一届1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月16日以市政府第94号令形式公布。根据《规定》内容,规定自今年3月18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七章50条,主要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和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等。《规定》明确和完善了编制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立法项目征集方式、渠道以及立法项目的确定,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和时间,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具体情形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除了明确立法主体市政府的职责,还重点对立项、起草、审查等环节为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进行了有针对性地设计。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采取调查问卷等形式,充分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建议”。第十二条则规定,“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及立法的主要理由。”

  《规定》还明确了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情形。该《规定》第三十二条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及其他争议较大的问题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

  亮点解读

  1优先立项 七种条件可优先立项

  《规定》第十一条称,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议项目。

  根据《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拟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符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立法目的明确、正当,确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依据明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合法、可行、合理。此外,符合上述条件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优先立项:

  (一)与市委、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

  (二)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迫切需要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重大权益的;

  (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立法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

  (五)实施上位法迫切需要的;

  (六)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措施已有一定时间基础,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

  (七)已形成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建议稿,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

  2征求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不得少于30日

  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起草责任单位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广泛征求意见:

  (一)以征求意见函、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面的意见;

  (二)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稿应当在起草责任单位门户网站和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三)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研究的,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四)行政管理对象已经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当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

  (五)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拟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社会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团体、基层代表、公众代表等进行座谈、咨询论证或者听证听取意见,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进行立法论证;

  (六)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进行咨询论证、听证的,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咨询论证、听证程序办理。

  3立法审查 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进行审查

  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拟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送审稿以及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组织审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审查任务完成时间、质量等提出要求。

  延伸阅读

  惠州地方立法进程

  2015年5月28日,惠州人民翘首以盼的地方立法权正式“落入囊中”,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市成为广东省首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设区市之一。

  为了做好我市地方立法项目准备,保障立法工作顺利起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5年4至6月开展了地方立法需求专题调研,研究分析我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需求,建立了本市地方立法项目库,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的地方立法任务。

  市人大常委会数据显示,2015年我市共安排法规项目9件,其中审议项目3件(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地方立法条例),预备项目6件(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公园管理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社区安全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16年共安排法规项目6件,其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为审议项目,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罗浮山保护条例、公园管理条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社区安全管理条例等5部预备审议项目。

  惠州首部地方性法规是为了保护西枝江。几经论证、反复修改,2016年2月召开的惠州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去年3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该条例,《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是惠州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立规矩”的法,这是惠州第二部地方立法。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去年4月23日,《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的立法脚步并没有停歇,第三部法规《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经过一系列程序后,于去年10月27日召开的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条例已获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为惠州历史文化名城撑起“保护伞”。

  此外,罗浮山保护条例、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公园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的立法工作已经逐步开展,其中,罗浮山保护条例有望在2017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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